《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
这个概念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另外,还有这样两层含义:从时间上看,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发生在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从道路上看,该事故应发生在职工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所可能经过的路径。
职工的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和目的地之间联系紧密,舍其一上下班行为即不能成立。举例来说,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间、路线、目的地不合理,出现了从单位到住址时间超长,或者所走路线南辕北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和目的地之间的“度”。只有这个“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
关于这个“度”的把握,也有一些现成的经验可遵循。譬如有的部门即主张,要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耗时三方面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这里的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住址间相对合理的路线,上下班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起始范围之内,行程耗时特指职工本人选择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从住址到单位或从单位到住址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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