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某国企员工,2004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小陈的工作岗位是司机,虽然在公司并非关键岗位,但一直很踏实敬业。2008年年初,小陈因见义勇为使肾脏受到严重伤害,治疗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公司就派人协助家属及时办理了住院治疗手续,并通过工会为小陈送上2万元慰问金。2009年2月底,公司又与小陈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约至医疗期满的补充协议。现在,小陈的医疗期已经结束,他的身体状况短期内不可能再做司机,而他的能力又不适合从事公司其他职位的工作,公司的无奈之举只能是与其终止合同。但是小陈的家属认为,小陈是因见义勇为受伤,是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不应对其不管不顾,况且此时小陈一家三口只能靠妻子微薄的工资维持生活与小陈的继续治疗和康复。矛盾之下,公司到底如何做才稳妥?是坚持终止合同,还是发扬 “人道主义”?对这类非因工负伤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对待?
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尚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于小陈的受伤并非因工导致,公司在合同本已到期时与小陈续约至医疗期结束,在医疗期内继续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且医疗期结束时终止合同无可厚非。
其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小陈的身体状况达到办理退职的标准,将可以得到由社会保险承担的相应的生活费用和医疗方面的待遇,这样的结果对小陈和公司都是较为积极的。但如果未达到退职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小陈仅能依据服务年限与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享受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从企业管理与社会责任的角度思考,对像小陈这样极其个别的案例予以特殊对待,将人性化管理落到实处,既树立了急员工所急,想员工所想的企业形象,又稳固了员工的忠诚度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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