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某橡胶公司不服广饶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近日,广饶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郭某系某橡胶公司的职工。2007年9月6日晚8时左右,郭某在该公司硫化车间上班期间,因事外出离开车间,不慎掉入厂内车间外挖的深沟中,造成摔伤。经诊断为左侧髁状突骨折、颏部皮肤挫裂伤、24牙冠折。2008年9月8日,郭某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1月25日,县劳动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某橡胶公司不服,向东营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某橡胶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称自己是在上班期间上厕所路上受到的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但郭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他是在上厕所路上受伤这一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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