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弟打师傅人保部门认定为工伤 人保局被告败诉

【案由】
被批评,徒弟打师傅
老何是厦门一家电梯工业公司的普工,从事剪板工作,与朱某是师徒关系。
2010年7月21日11时许,在位于同安的公司车间内,老何对他人说了一些徒弟朱某“没有用”、“笨了一点,不会看剪板图纸”之类的话。朱某听到后非常不爽,师徒发生了口角,后被工友劝开。
当日12时许,朱某从车间拿了一把铁锤,来到公司三楼食堂,挥铁锤砸向正在吃饭的老何的额部。经法医鉴定,老何开放性颅脑损伤。
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同安区法院已对这起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并已生效。
2010年12月,老何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被确认为工伤。
电梯工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过上级部门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电梯工业公司仍不服,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梯工业公司诉称,老何遭受暴力伤害即非工作时间,亦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判决】
民告官,人保局败诉
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履行工作职责”是工伤认定的核心。
法院认为,老何与朱某是师徒关系,对朱某负有管理教导职责。但老何受到朱某伤害,起因是其与工友议论朱某,导致朱某不满,并非履行管理教导职责所致。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但定性有误,从而导致适用法规错误。
昨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相关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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