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昌乐县某学校教师。2010年3月,王某所在的学校搬迁到新校,由于新校供暖设施不足,教师们就利用课余时间一起踢毽子取暖。在一次踢毽子中,王某不慎摔伤导致胳膊骨折。2010年5月,王某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摔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王某的摔伤不能认定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因工作原因”不能简单机械、狭义的理解。王某所在的学校教师有在课余时间跟随学生共同锻炼的习惯,这应当看做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新学校供暖设施不足,王某课间踢毽子也是为了取暖,王某取暖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与工作密不可分的部分,不给王某认定工伤不符合情理。
最终,本着认定工伤从宽、保护职工利益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的受伤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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