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4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多少?

问:我是单位退管会的负责人,单位里有几位退休的老工伤人员,去年我们为他办理了老工伤转由业务后每月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均通过社保支付,最近听说伤残津贴标准有所调整,请问1-4级的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到多少了?

答: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51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31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1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292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780元/月,调整为19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430元/月,调整为15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070元/月,调整为11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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