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文

劳动仲裁应诉答辩书

致: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麒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吴洋凡与上海麒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闵劳仲(2008)办字第2516号)提交答辩书如下:

对请求事项1的答辩:被诉人与申诉人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期满而合同终止的关系,而非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无应当向申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据。

对请求事项2的答辩: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满,双方都无意愿续签合同,则被诉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被诉人无需额外支付申诉人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请求事项3的答辩:申诉人要求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工资要求,纯属捏造事实、撒谎、欺骗仲裁委会员。本公司从未有欠薪行为。申诉人的工资均从银行划拨至其帐户上,现有银行汇款凭证为证。如被诉人真有其所说的现象,为何在此二个月的发薪日申诉人不向被诉人询问?可见申诉人的道德品质存在质疑。

对请求事项4的答辩: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1月22日起,时日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未脱离“上海长江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诉人也未将其信息资料给与被诉人,致使被诉人未办理申诉人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现被诉人愿意补交申诉人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时间为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4月30日。

对请求事项5的答辩: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2008年5月1日至5日的工资,申诉人并无上班依据,不予接受。

对请求事项6的答辩:申诉人要求的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5月5日的加班工资,毫无根据和理由。公司从未要求过申诉人加班。反之申诉人在劳动合同期间,经常有上班迟到,矿工和早退现场,上班睡觉,公司领导已多次提醒教育过申诉人,但未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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