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简明表式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简明表式

镇保含义 

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形象地称为24%)和补充社会保险(形象地称为X)。

基本特点

“镇保”可以形象地称为“24%+X”,它的特点是: 低平台;② 有弹性;③ 广覆盖。 

适用范围

“镇保”适用于本是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镇保”。 

基本保险部分24% 

特点

“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的特点是:① 要强制:② 应统筹;③ 保基本。 

缴费

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

缴费比例 

24 %(养老17%,医疗5%,失业2%,生育暂不缴纳,工伤另定)

基本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女性年满55周,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到龄不符缴费条件,可“先续后补”,即再缴5年,如还不符缴费条件,但按月缴费满5年,可一次性补缴。

缴费年限

15年

每增加1年

35年及其以上

待遇水平

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0%

养老金标准增加0.5%

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

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条件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门诊大病(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

起付线

一个保年度内,第一次为上年社平工资60%的10%

第二次及其以上为上年社平工资60%的5%

不设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

上年社平工资60%的4倍

同住院标准

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从业人员自负30%,保基金支付70%

从业人员自负20%,保基金支付80%

同住院标准

基本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

领取条件

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缴纳失保费满1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领取期限

缴费满1年不满2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年限增加1年,一次连续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标准

按照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第1至第12个月,现行标准290-432元;第13至第24个月,为前12个月标准的80%

失业补助金

领取条件

不具备领取失保金条件,但有特殊困难,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

领取期限

1-6个月

领取标准

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

医疗补助金

补助条件

领取失业保障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住院

补助标准

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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