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单位应及时转移档案

2008年6月,王先生与单位某物流有限公司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王先生愤而辞职,但该公司将王先生的档案私自扣下,以要挟其赔偿公司损失。2008年11月,王先生为了续缴社会保险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系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物流公司与王先生达成协议,当场转交了王先生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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