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整顿,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要裁减人员。
1.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一种方式,只要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权进行经济性裁员。
2.企业是由于经济性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不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劳动者本身没有任何过错。
当企业由于经济性原因而出现困难时,为了保证企业渡过难关,使企业不至于破产,法律允许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以缩减成本。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这种权利是法定的,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有权行使,和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工作能力高低没有关系。
3.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不能发生在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企业才可以。
4.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的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报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必须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才构成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