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外兼职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兼职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但是完成本职任务是劳动者应尽的职责,在业务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不能全心全意的工作。如果劳动者不能全心全意完成本单位的任务,用人单位就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定时,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至于什么情形算是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由于劳动者的兼职,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影响单位工作的进展等。用人单位要想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从举证责任上讲,非常的困难,用人单位很难举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轻易适用这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兼职行为,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改正,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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