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

由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方式,为限制企业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企业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如果没有满足法定条件,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实体性条件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只要满足下面实体要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的规走,在四种情形下,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①企业法人不能淸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淸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整顿。

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③企业法人不能淸偿到期债务,并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成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④债权人申请对债人进行破产淸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什么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什么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地方政府规定,当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定,如果达不到标准,就不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裁减人员的,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为更好的发展,必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但调整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进行裁员。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只有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才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企业必须注意,如果企业因为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员,必须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员的,才可以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属于兜底性条款,由于实践中的情形千变万化,无法一一列举,但又确实会因为一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因此法律特规定这一条。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可能会被滥用。一般情况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建议企业不要这一条作为经济性裁员的理由,因为这一条没有明确具体的标淮,争议性比较大,一旦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很难确定,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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