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

问:我去年9月份入职,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三月份,我去区妇幼保健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了,我目前尚未结婚,但我打算留下这个孩子,公司因为我还没有结婚,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同意给我产假,并且还可能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怀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你有权享受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你生育时仍未结婚,则你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如果公司以你未婚先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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