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7年11月与某IT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营销经理。2008年10月底,该公司办公地址转至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这前后两个办公地址位处该市的东西两个方向,仅单程就需要近一个半小时的车程。基于工作地址的变更,不适合自己孩子上下学需要接送的客观情况,王先生向其部门总监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总监认为这份申请是王先生的辞职申请,便依据公司的辞职批准程序逐级上报。但是人力资源部总监拿到这份辞职申请后却发现了问题,这一纸申请表面上看是王先生希望离职,但他的措辞又隐藏着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的要求。虽然是王先生先有离职意向,但是由谁主动提出,如何提出,不仅处理程序不同,还会涉及到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种模棱两可的问题最为棘手,于是人力资源总监拨通了我们的咨询电话。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王先生的要求到底属于辞职,还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递交 《辞职信》、提交 “离职申请”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解约行为,协商一致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所在。通常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即使得到用人单位同意,也不会产生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表达的只是一种要求解除合同的意向,或者以满足某种条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则应属于由员工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本案中的王先生申请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员工提出协商要求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两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经与劳动者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此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由王先生提出,因此,即使公司同意王先生的申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区别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在劳动者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认可,通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行解除,30天期限届满之次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 “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管理的角度,对于王先生提出的问题,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立场和需要来选择做法。如果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融合法理与情理协商解决。 (涂志 张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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