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员工辞职获补偿金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规定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动议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单位协商取得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单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支付情形,这时劳动者不但可以主动提出辞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员工:拖欠支付工资被迫辞职
冯某于2003年5月2日进入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主创设计师。2008年2月22日,冯某以单位经常拖欠支付其工资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单位将冯某工资支付至当日,并于2008年3月25日为其停缴养老保险。2008年4月7日,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冯某正式离职。冯某认为,单位经常拖欠其工资,应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没有同意,冯某只好诉诸法律。
单位:员工主动辞职不应补偿
冯某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裁决,单位须向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65元。单位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装饰公司认为,冯某是在个人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动议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单位有责须支付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冯某劳动报酬,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冯某自2003年5月至2008年4月在单位工作近五年,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冯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573元的标准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865元。3月9日,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什么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须补偿?
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卉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该支付责任是否可依法免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作出规定,具体包括:1、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的;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1、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属第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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