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失业金一样都不能少

王某是寿光市某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2010年7月,他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时,因公司不同意提高王某工资,王某决定不再续订,后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8月,王某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时,双方产生争执,公司认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已为王某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王某的权益已得到保障,现在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依据。王某随后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的情形与此相符合,理应得到经济补偿。况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与享受经济补偿并不发生冲突,失业金是为了让劳动者在失业后,生活能得到较好保障,以便实现再次就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王某应得到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公司支付给王某经济补偿5000元。(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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