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补偿遭遇“口头约定”

张某于2006年3月进入某工程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2009年11月,张某停止工作,他表示,停工原因是之前公司相关负责人找他谈话,要求降低工资标准,他没同意,公司随后要求张某所管理的工作项目验收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公司提出,所以他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万元。

对此,该公司辩称:张某系本人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停止工作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某表示因为公司以他不同意降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则认为系张某本人提出辞职。双方均提供了离职交接清单予以佐证,该交接清单中只记载张某在其公司的物品归还情况及培训情况等,并无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情况的记载,截至庭审结束,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张某虽主张被该公司辞退,但未能对此向仲裁委提供由该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当张某提出辞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要求其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张某系自动离职,该公司可依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管理,该公司仅凭庭审所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在双方均未能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及在未依法定事由和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前,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尚存,驳回了张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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