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女文员休完产假未按时上班
单位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筑公司
马某于2002年10月30日入职某建筑公司任前台文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止。马某离职前三个月正常工作日的平均工资为1632元,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月奖金和误餐、住房补贴,公司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马某于200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28日在深圳生育一女孩。2006年8月14日起马某开始休产假至2007年2月17日,2007年2月18日起马某休春节假期至2007年2月24日,这期间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马某产假、春节假工资共计4924.29元,但未按马某月工资足额支付。
2007年2月25日后马某未上班,马某主张因一时未找到看护小孩的保姆,所以没去上班,但以电话和QQ方式向某建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要求续假。某建筑公司主张马某未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亦未到公司上班。2007年2月28日、3月1日某建筑公司电话通知马某立即回公司上班或补办续假手续。2007年3月5日某建筑公司人事经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马某旷工行为提出警告,2007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对该电子邮件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07年3月7日马某到某建筑公司,向公司的人事行政部副经理王某说明情况并要求请假,因该人事部经理王某没有回公司,故当时没有办理补假及准假手续。3月12日,马某得知王经理已回到公司,即到公司向王经理说明前一段时间没有上班的主要原因是小孩一时还没有人照看。
2007年3月21日,某建筑公司以马某2007年2月25日至2007年3月21日旷工19天,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规定,属于旷工行为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当天某建筑公司将该处理决定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马某。某建筑公司提交马某已签收的《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应提前申请续假;请假超过3天的,须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同意;员工旷工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5天的旷工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金。马某主张的劳保用品费、降温费及独生子女费,在2007年3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费用,某建筑公司同意支付。马某要求2007年3月21日之后的上述费用,某建筑公司不同意支付。某建筑公司以马某2006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未支付马某2006年年终奖,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对马某的考核评分,但未有马某签名,马某不予确认,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2006年度双薪工资。2007年3月21日,马某离开某建筑公司,并于该月30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8月14日—2007年2月24日假期工资人民币569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23元;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7月1日—2007年2月25日劳保用品费人民币240元,2006年降温费人民币100元,2006年12月1日—2007年3月22日独生子女费人民币60元;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度双薪人民币1632元;四、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劳动用工终结手续;五、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马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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