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单位应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和档案关系

有些用人单位因为与劳动者发生了纠纷,故意扣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档案关系,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社会保险、档案关系转移发生了纠纷,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成予受理。

【典型案例】

案例: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保险转移手续

刘女士1990年到色织厂工作,后因厂子经营状况不好,2003年,色织厂与刘女士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书。至2006年,双方的再就业协议期满,色织厂与刘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支付了刘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直到2007年7月,工厂才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刘女士,将刘女士的劳动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刘女士认为,由于工厂迟延转交自己的劳动档案,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失去了及时再就业的机会。于是,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色织厂赔偿经济损失6242元。法院判令色织厂赔偿刘女士损失3000元。

【律师点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以致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案中,刘女土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她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色织厂在2006年就与刘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停止给付生活费,似没有及时将刘女士的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刘女士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上失去经济来源。因此,该厂应当赔偿刘女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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