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仍要兑现特别奖励金

    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成立之始就担任总经理的徐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因是徐先生刚辞职,公司曾允诺过的276万元的特别奖励金马上一笔勾销。徐先生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但是公司却对裁决表示不服,并一纸诉状递至浦东新区法院。2002年6月20日下午,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某公司支付徐先生1999年至2000年特别奖励金276万余元。
    1994年元旦,徐先生受聘于刚成立不久的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经过徐先生和公司员工的协同努力,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1998年3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公司合营期内赢利的年份,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相当于投资方当年实际分配利润总额10%的金额用于对徐先生、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奖励,其中徐先生为30%。同时,董事会又通过决议,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职工奖励、福利金基金增加至8%。之后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调整为5%,在这5%中的50%用于奖励总经理。徐先生于当年分数次领取了1998年度的奖励金73万余元,以后年度未领取。
    去年2月,徐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董事长在他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提出辞职后,徐先生正常考勤工作至次月12日,此后再没有履行总经理的职责。4月2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徐先生辞职,并从当年3月14日起生效。为表彰全体员工在2000年的工作业绩,董事会决定按2000年公司的5%嘉奖全体员工。7月2日,某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徐先生,上面记载的退工时间均为2001年5月31日。期间,徐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特别奖励金,遭公司拒绝。2001年6月19日,徐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的仲裁责令某公司支付徐先生应得的276万余元奖励金。某公司认为,2000年度的奖励金决议是在徐先生离开公司后作出的,徐要求公司支付特别奖励金没有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驳回徐先生的主张。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主张的特别奖励金,是某公司董事会给予他的工作业绩奖励及对于以后工作的激励,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据此,公司理应支付徐先生1999年应得的奖励金人民币116.5万余元,2000年度的特别奖励金人民币15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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