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未收到病假单视为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经申请仲裁维权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某物流公司支付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万余元。
2003年5月,詹先生进入上海某物流公司担任库工一职,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7日,詹先生因病住院11天后出院,且一直病假休养。同年7月、8月间,詹先生又先后两次到医院复诊,医师建议其继续休息。此后,物流公司以詹先生未上班且无任何请假手续,连续缺勤3天以上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及考勤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詹先生对此决定不满,提请了仲裁,今年1月,仲裁委裁定物流公司支付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物流公司称,詹先生休养期间未按规定递交病假单,其虽自述将请假单递送公司,但快递单上联络人并非公司员工,签收人姓名模糊,也非公司员工,故不能证实其已将病假单交付公司。综上,詹先生未按请假流程及时递交病假单,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其开除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要求判令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詹先生辩称,他确实将2009年8月18日至9月17日的病假单以快递方式递交于就职公司,虽快递单上的联络人秦某名字有误,但确是公司管理人员,签收人也是公司安保人员。詹先生认为仲裁裁决正确,不能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詹先生将请假单快递给公司,快递单地址是公司仓库地址,虽联络人姓名有误,但实际已由保安陈某签收,且寄送日期与之前病假到期日相吻合,应认定詹先生已将病假单送达公司,其履行了提供和递交病假证明的义务。现公司明知詹先生之前一直处于病假状态,之后未经核实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富心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