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中,较多的是由公司“炒”员工“鱿鱼”而引发起劳动争议纠纷。而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却以员工李平违规,而拒绝证券咨询专家李平(化名)的辞职,还起诉到法院不愿履行劳动仲裁委的裁决。10月1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证券营业部需在15日内办妥李平的招、退工手续。
2007年5月1日,中年人李平进入该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工作,证券公司却没有为李平办理招工手续,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李平从事证券咨询工作。因李平与客户发生纠纷,遭到客户投诉,该证券营业部对李平做出从2010年5月8日起待岗,每月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处理意见,社会保险费由营业部继续为李平缴纳。
今年5月17日,李平通过电子邮件向营业部提交辞职报告;次日,李平又以快递方式将书面辞职报告提交营业部。6月21日,李平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同年7月19日裁决,由该营业部为李平办理招退工手续,用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16日。
2010年8月3日,该证券营业部起诉到法院称,2010年李平在担任证券咨询专家一职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替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损失,导致客户投诉营业部要求解决。营业部认为,李平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部的规章制度,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平自行解决。在纠纷未解决前,营业部不同意李平的辞职。还认为营业部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对李平处理属正当合理,表示不愿替李平办理退工手续。
法庭上,李平辩称自己依照法律规定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辞职申请,营业部却不同意自己辞职,该拒绝无法律依据。由于营业部拒绝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导致自己无法及时就业。声称营业部与其客户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不认同营业部的诉称。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程序。换言之,在劳动者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后,即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李平于2010年5月17日将辞职报告书面提交给营业部,则自该日起满三十日(即2010年6月16日)起,即产生双方间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营业部应自该起满日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地为李平办妥退工手续。当然,倘若李平在履行与营业部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确实给营业部造成损失的,营业部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另行向李平提出赔偿的主张,但不能以此剥夺李平合法劳动的权利,遂法院作出了营业部败诉的判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