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遭内部辞退 求偿工资损失获支持

北京一家出租车公司以员工刘先生没有遵守公司规章为理由,收回了其经营的车辆,随后又以其旷工为由按自动离职作出了处理决定。由于对仲裁裁决支付刘先生工资和保险损失的结果不服,出租车公司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出租车公司起诉称,刘先生2005年到公司工作,签订的合同至2009年5月8日到期,但2007年底由于刘先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其进行了停班教育,并收回了他运营的出租汽车。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对刘先生做出的处罚决定,按其自动离职处理。
此后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的请求部分得到仲裁支持。
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刘先生工资损失47250元、社会保险补偿金差额1918.84元。
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出租车公司在2007年底,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扣留了他运营的车辆和从业资格证,直到2009年5月8日劳动合同终止,使他丧失劳动权利,造成了实际损失。出租车公司对他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他从没见过公司的《奖惩条例》,且该份处罚决定已经被法院撤销。他坚持要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公司作出的对刘先生按离职处理的处罚决定已为法院判决所撤销,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和刘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刘先生的工资损失,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支付刘先生工资损失47250元、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金额差额803.58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024元。
本案宣判后,出租车不服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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