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网络通讯公司销售经理王先生因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销售奖金等共计近100万元,与公司打起官司。日前,因王先生未拿出有效证据,丰台法院仅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36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769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 状告公司索赔百万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2008年3月,他来到一网络通讯公司任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聘用书,约定的合同期是2年,职位是高级销售经理。合同中约定了他的基本工资、双薪、销售奖金和职位津贴。然而在他超额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后,网络通讯公司却迟迟没有按照他完成的销售额的比例发放销售奖金,2009年公司单方面擅自取消了他2008年度的销售奖金,并且改变了他的工资结构。2009年3月底,网络通讯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与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他没有与公司就工资、奖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他一直仍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为此王先生认为,他2008年工作期间超额完成了销售业绩,但公司却与他解除合同,应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但是在法庭上王先生并没有提交他2009年完成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
销售业绩未能实现 公司拒绝支付巨款
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认可。其代理人在答辩中称,公司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王先生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没有拖欠;王先生在职期间,虽然与一高科技公司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该公司也曾支付过预付款,但是最终该项目没有实施,预付款项也都退回科技公司,王先生据此主张销售业绩并要求销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此外,由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公司发出了书面的解聘通知书,期间不存在拖欠王先生工资的情况。由于公司与王先生就解聘未达成协议,最终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此外,不同意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难以证明销售业绩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先生与网络通讯公司双方签署的《岗位聘任书》规定,销售奖金是根据销售业绩支付,由于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09年完成销售业绩,其要求网络通讯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销售奖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2009年3月网络通讯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及未提前三十日向王先生提供书面通知,因此网络通讯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一个月工资136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769元。据此,丰台法院判决网络通讯公司赔偿王先生工资及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午报讯 记者 李一然 通讯员 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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