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某五星级饭店任餐厅服务员的金风(化名)小姐,因在迎世博饭店培训英语测试不达标,被饭店认定及存在其他多次违纪,一年内累计过失达到10分遭辞退。不服辞退的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饭店处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各类加班工资5797.27元。2011年8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饭店支付金风加班工资3009.63元;对金风其余之诉均不予支持。
2004年2月中旬,金风应聘到该饭店担任餐厅服务员一职。2008年2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17日。合同约定了金风月薪及加班后的薪酬处理方式,金风承诺收到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并予以认可。在员工手册中记载:员工从第一次过失警告起的一年内累计过失达到10分,将会导致辞退。还规定了各类过失,诸如未经允许使用客人电梯,客用厕所员工等,一经触犯任何一条,都会予以扣分属违纪,累计达到10分者即给予辞退。
2010年1月4日,因部门培训世博知识,金风未能掌握多次教导未达标,饭店给予书面警告扣3分。同年11月3日因金风不通知部门领导擅自离开岗位及使用客人厕所,饭店又给予口头警告扣1分。同年12月9日,金风因于2010年12月7日没有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员工英语C级考试,欺骗上司;12月9日中午,上菜时白灼草虾没有按培训标准配备虾料,却送食醋属处事大意,饭店给予最后警告扣6分。上述饭店的警告及扣分通知书,均有金风本人签名。
在2010年12月9日,金风书写了一份检查:本月触犯饭店规则2起:1、12月7日英语C级考试,由于我背不出,领导问我有没有报名。我当时一时紧张怕领导责备,脱口而出说报名了,还保证会去考试。其实当时我并没有报名,也没有考试。事后想想十分后悔,不该欺骗领导,更不该犯这样的错误。只因当时想混过领导的责备,才这样说的。2、今天中午客人点了一份白灼草虾,按规定应该跟虾料,而我以为虾料没有(其实有的,只是我没有看见)。想想总要上一份料,于是就拿醋代替,被领导看见帮我找到虾料,其实我当时真的未看见。我工作上的失误,还好被领导及时发现,才避免更严重的后果。从这两件事上,确实认识到我工作失职之处给领导带来了麻烦。
同年12月23日,饭店以金风严重违纪,对金风予以辞退。12月29日,饭店出具了退工证明并将金风的档案退回。
2011年1月10日,不服饭店辞退的金风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除饭店应支付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6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009.63元外,对其余请求均不予支持。
4月19日,金风起诉到法院称,饭店以未参加单位职工英语100句测试开除了她,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对她的辞退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计5797.27元。要求对饭店的辞退决定进行重审,给她改正错误的机会。
法庭上,该五星级饭店则称因金风存在多次扣分情况,达到一年内扣满10分,依据饭店制度对她作出辞退符合规定,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称饭店为迎接上海世博会,要求员工用英语熟练背诵上海世博知识小册子,但金风经2次培训仍不能掌握,遂被扣3分。此外,金风还存在擅离岗位;使用客人女厕和欺骗领导不参加考试等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据此饭店作出辞退的决定。涉及金风主张加班工资,饭店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对2004年2月至2008年12月底的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予认可;而对金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6日期间休假日加班没有异议,确认加班为12天2小时,认可劳动仲裁委以现金方式给付。
法院认为,该五星级饭店员工手册确认,员工从第一次过失警告起,一年内累计过失分达到10分的,将会导致辞退规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饭店按员工手册对金风作出3次扣分的处理,直至对她作出辞退的决定,是饭店行使企业用工权,金风要求确认饭店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予采信。涉及金风的加班费的主张,法院则采纳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决定,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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