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情:

1995年,黄某进入我市某企业工作,此后10多年内,他从普通的职员成长为公司主管、部门经理。其间,他曾和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科级主管”,有效期至2011年。

然而,2008年7月,公司免去了黄某的部门经理职务,转而派他到杭州担任推行专员,因为薪酬待遇与原先基本持平,黄某同意了调动。然而,2009年6月,黄某的工资开始下调,此后,他回到我市。当年9月,他提出辞职,辞职的理由是“工作无法安排”,并获得公司批准。

随后,黄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时,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黄某系主动申请辞职。

日前,龙湾法院一审支持了黄某的主张。

点评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补偿费用。对于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辞职的除外。

本案中,“科级主管”岗位的约定足以使原告对自己的职位层级和收入金额产生合理期待,这也是被告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2008年7月被告免去原告主管职位后重新安排的岗位,既不是主管岗位,也使原告在正常工作状况下,收入无法与原主管岗位持平,该客观变化已经说明原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此外,原告递交的辞职审批表持“工作无法安排”这一理由,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相关辞职结算手续。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被告违约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形式上的原告主动请辞没有改变该根本原因,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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