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虚拟)老刘与老张以1990年7日一起进入江苏某企业任职,老刘工作积极、反应敏捷,很快被列为培养对象,2年后就升职任副科长,到2009年8月公司已经是年薪12万的副厂长,老张工作兢兢业业、一步一个脚印,虽也所有提升,但也只是个车间主任,考虑到老张工龄较长,给与了年薪10万元的最高级别的主任工资,近来公司因经济环境不佳加上经营不善,公司迫不得已决定裁员,老刘、老张知识跟不上企业发展要求, 2010年6月末他们也在被裁员的行列中。老刘、老张他们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结果老刘得到了120,000元,老张得到了125,000元。老刘很纳闷,我俩一起进厂,为什么我一个堂堂副厂长没有你一个车间主任拿得多,再说了经济补偿金不是看上年度工资的嘛?老刘的想法有道理吗?(2008年当地地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986元)
分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8年1月1日以前,有关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与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相关经济补偿办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老刘的经济补偿金:10,000×12个月=12万元,如果2008年之后有12年的工龄,那么经济补偿金为2986×3×12=107,496元。(理由:2008年以前以本人工资补偿,未有超过3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的限制,但有不超12个月的限制)
老张的经济补偿金:100,000/12×15(2008年以前补偿12个月,2008年后补偿3个月)老张工资不足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不受最高12个月的限制。
本案可以看出,如果老刘和老张为2008年1月1日入职,解除合同时在2030年12月31日,那么工资年限为23年,工资标准同样,经济补偿金分别为:
老刘:2986×3×12=107,496元;
老张:100,000/12×23=191,667元,两者差别更大。
由此可见,并不是工资高的工作年限长的就一定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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