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为女职工怀孕分忧解难?

2009年7月27日,31岁的许女士应聘到西安海卓石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试用3个月后,她转为正式工,合同期限两年。可是今年4月初,她在按公司要求递交了 “怀孕计划”以后,却又由正式工变成试用工,工资由3000元降到1000元,而且还被告知,如果不能胜任现在工作,就将面临辞退。果然一个月后,她因“不能胜任工作”遭到公司解聘。

不知公司是否知道,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九条)此外,我国《劳动法》并且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否认,在现在的就业形势下,许多女工不敢怀孕,以至高龄孕妇比比皆是,何故?担心丢了工作,因此,多数职业女性压力很大。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即使孕期出现不公,她们也会忍气吞声。市民李女士说,自己怀孕时提着东西去看领导,说是“报喜”,其实想让领导照顾自己。而从事销售工作的市民刘女士说,怀孕、生产虽然有法律保护,但自己基本上不敢休假,担心客户流失后难以立足。上例中的许女士,31岁才敢怀孕,而且又横遭刁难,也能反映这种尴尬。可是这样一来,危害就如影随形。首先,“老龄社会”的种种包袱,只会越来越重,让人不堪承受;其次,人们不敢生育,只会使高龄产妇增加,适龄产妇减少,这就同时增大了生育的风险,而且孕妇的精神、物质负担大大加重,也直接影响胎儿健康;再次,企业漠视女工权益,算计员工,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反倒滋生对抗情绪。

然而,我们无法阻止企业最大限度地追逐利益,而且想让他们悲天悯人,不大符合“理性经济人”的性格特征。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就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必须对违规企业课以重罚,让他们为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并且这种代价,既有经济上的,也有道义上的。第二,建立完善社会生育保险机制,为符合政策的生育女工提供帮助。别让她们在为社会创造新的生产力时,还要担惊受怕、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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