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公司解聘索赔被驳回

怀孕生子是每个女人最幸福的时刻,会计师叶小姐生下可爱的女儿,正在休产假期间,并怀着这种幸福感觉准备重新到单位上班时,却接到单位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现劳动合同距离到期还有三周左右的时间,经公司研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结束。

经过再三考虑,叶小姐决定捍卫自己的权利,上诉崇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生育保险金、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共计7万余元,近日,崇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疑问】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就算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也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资。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为止。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多次强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经过审理,近日崇安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做出宣判,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仅支付叶小姐克扣的工资共计1418元,驳回叶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1418元与叶小姐申诉的7万余元相距甚远。

【投诉】

06年,叶小姐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至09年3月底,会计师事务所安排叶小姐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法庭上,叶小姐称,其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加班从不间断。去年2月怀孕,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并开具了病假条。会计师事务所却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无故克扣工资。去年底叶小姐生女儿后开始休产假。今年3月,在产假尚未结束时事务所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要求叶小姐尽快办理终止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则称每月为叶小姐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金。去年,在其生产前,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叶小姐旷工或违反规章制度而被扣款,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无故克扣其工资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加班需要所长批准。平时工作应该能在8小时内完成,所以叶小姐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事实。

【调查】

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叶小姐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与叶小姐达成了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7000元补偿的协议。双方协商叶小姐生产后正常享受产假待遇,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后,叶小姐填写了1份转所的表格。

叶小姐表示与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开会协商过,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是真实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劳动合同,叶小姐要求继续上班,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又不让上班,不得不提出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哺乳期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叶小姐应当知道其劳动合同可以依法顺延。

按通常做法,叶小姐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顺延期满前向会计师事务所递交《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除非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叶小姐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院不予支持。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入一般由固定工资(底薪)加效益工资(业务提成)组成,其中效益工资系根据完成的业务量来计算支付,一般不另行发放加班工资,叶小姐主张的加班工资与行业惯例不符。而会计师事务所未提供证据说明其克扣部分工资的原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支付克扣的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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