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得罪了经理被退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获赔

市民赵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我是一家加工企业的老员工。去年,同事小王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我替小王说了几句话。此后经理就一直看我不顺眼,在工作中经常找我麻烦。前两天,我气不过和他吵了几句,他就以我不服从领导为由,叫人事主管开了退工单,不让我再上班了。我一气之下就走了,但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我又没犯错,就这么离开很不甘心。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赵先生:

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明确你们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行使管理权。对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等行为的,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最高法院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应当就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充分举证。如果企业解除合同依据的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还需举证,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并经过公示为劳动者了解。企业如有工会的,还应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征求工会意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一旦企业解雇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对不愿恢复劳动关系或确无恢复可能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数额两倍的赔偿金。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单位领导对你有意见,在未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径自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在单位不能就解雇合法性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恢复劳动关系,而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为根据你本单位连续工龄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所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袁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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