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头天解除劳动合同 次日换名继续回原岗位上班

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获支持后,陆某发将原东家告上了法庭。2005年,工作8年的陆某发和原东家解除劳动合同后,次日换成陆某稳的名字再回原职。今年6月份,他提出改回自己的名字,却被公司以冒名为由开除。陆某发说,当初换名字上班是公司授意,但这一说法被该公司否认。10月18日,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合同解除次日

男子换名入职

据双方向法院陈述,1995年,陆某发进入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之前为广西南防铁路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钦州工务段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3年6月30日结束。

劳动合同到期后,陆某发从沿海公司离职,公司支付给他9000多元补偿金。但离职后第二天,陆某发继续到该公司的同一工段同一岗位上班。只不过,他的名字改叫陆某稳,是公司新人,和公司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据了解,陆某稳实际上是陆某发胞弟的名字。

今年6月中旬,陆某稳向公司递交了一份“更名申请”,表示自己就是陆某发,要求把与陆某稳相关的信息都变更到自己名下。沿海公司经过调查,确认陆某稳就是陆某发这一事实后,非但没有满足他的要求,反而认为他用虚假信息应聘,立即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陆某发认为,自己更名陆某稳是公司授意的,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不获支持后,他又向法院起诉。他的要求是请法院确认自己和沿海公司之间存在15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瞒骗还是授意

双方各执一词

陆某发换名字的举动,到底是他欺骗公司的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授意,双方各执一词。

陆某发说,当初劳动合同到期前半个月,车间主任、工段长告诉他,如果还想在沿海公司上班,就要把名字改了再来应聘。于是,他就改成了弟弟的名字。

陆某发2003年6月30日“离职”,同年7月1日,他改成陆某稳继续到沿海公司上班,即被安排巡道。“巡道工是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还要有一年以上的铁路工作经验才能做。”陆某发说,而“公司安排毫无经验的‘陆某稳’直接上岗”,是不允许的,这只能说明公司明知“陆某稳”其实是陆某发。

陆某发的另一个理由是,自己是退伍军人而弟弟不是,但“陆某稳”在单位期间,几次被安排参加与退伍军人有关的联欢活动。

陆某发的一名在职工友自愿前来法院作证,表示陆某稳来上班后,大家都知道他就是陆某发。所以他认为陆某发换名字“肯定是公司安排的”,因为这样的人并不止陆某发一个,而且陆某发之前已经在公司工作了8年,和很多人都认识,如果是冒名欺骗公司,也瞒不了这么久。

而沿海公司另有说法。该公司代理人说,公司从来没有要求谁换名字。陆某发从1995年至2003年,在该公司已工作将近8年。而依据广西当时的有关规定,铁路工人最长聘用时间就是8年。“公司并不缺工人,没有必要一定要用陆某发,更用不着为了他不惜弄虚作假甚至触犯法律”。

陆某发工友的说法,也被该代理人认为毫无根据。公司认为,该工友在2009年曾因被公司处罚而耿耿于怀,于是作出了对公司不利的证词。

更名工作多年

到底谁在获益

陆某发说,他们更名后公司将减少工资支出。他说,到了2003年,他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奖金系数为1.1(即如果当月奖金基数是1000元,他可以拿到1100元)。但重新入职后,工资只有450元,奖金系数也仅为0.5.因为和他一样改名的有很多人,所以公司每个月省下的工资成本不是小数。

法官问,这些人都有谁,陆某发只说了一个人的名字,并说其他人因为还在公司上班,自己不好说出来。

可是公司代理人表示,沿海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费这么大的力气只为省下每个月一两千元的人工成本,未免有点得不偿失。

法官问,签劳动合同要用身份证,换了名字的陆某发,又是如何蒙混过关的呢?对此,公司代理人表示未作了解。

沿海公司代理人陈述说,陆某发所说的领导,多是指工头、段长等领班人物,他们并不是公司的高层,不能代表公司。他说,不排除公司有些人知道陆某发冒名上班的事实,更或者替陆某发出了这样的主意,但这些都不能代表公司。他表示,如果查实确实还有其他人如陆某发所说,也是在冒名上班的话,公司也会对这些人采取措施。因为陆某发用陆某稳的名字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达,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应无效。

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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