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合同不给补偿,甚至连个书面通知也没有,职工老张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应对。
据老张反映,他今年59岁了,6年前跳槽到目前的这家公司担任监理。他说他对工作比较认真负责,经常在工地上爬上爬下地检查监督,抓工程质量。有一次,他在登高时,突然头发晕,差点摔倒。当时这一情况恰巧被负责人看到,于是他让人事部通知他回去休息和治疗。
要说治疗也没有什么可治的,因为他是第一次偶然发病,所以最终医生也查不出什么大问题,只是让他注意和适当休息。不过他对领导的关心还是挺感激的,休息了没几天就立即去上班了。但没想到,此时单位竟下了“逐客令”,理由是他年纪大了,不适合这份工作。他考虑再三,觉得歇下来不做也可以,反正一年以后就可以退休了。但他没有理解单位的意思,单位原来是要解除他的劳动关系。这下他懵了!后来经家属劝解,他想解除也好,这样还可以获得一些经济补偿。但最终他又失望了,因为单位说最多给他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现在连个书面的解除通知也不给他。目前他要申请仲裁没有解除证据,而上班单位又不允许,于是一下子没了方向。
根据老张的单方反映并结合相关法规来看,单位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记者认为不外乎这样三种可能:一是单位想侵权、甩包袱;二是可能出于好意,怕出工伤事故,但采取的方式不正确;三是目前单位还未最终决定,只是发出协商解除的意向。
但不管怎样,单位的如此操作是错误的,对此有关专家进一步分析道:
第一,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订立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现在老张单位假如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和老张取得一致,而不是单方下逐客令完事;第二,特别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现在老张工作6年才给1个月补偿显然老张不能答应了;第三,如果老张确实不适应此项有风险的工作,单位一般应调换其他适当工作。如没有其他合适工作的,也可以给予内退、长病假等;第四,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要有理由,目前仅凭“头晕”显然依据不足,更何况职工还有医疗期,若单位执意解除则要承担非法解雇的双倍赔偿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后,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或理由解除合同,必须给职工本人书面的退工单。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近记者经常接到职工的反映,说是单位解除合同不给书面通知,有的是想逼迫职工本人辞职走人,有的见职工不肯就范,就又口头让职工回去休息,而职工一旦傻乎乎地回去,单位又说他不辞而别。如此,将法律置于何地?将职工权益又放到何处?对此有关专家支招说,千万不要被单位的威胁利诱所左右,应大胆交涉。若单位要解除合同,就请它出具书面通知,然后告他;若它请你回去休息应取得书面凭证,否则不要走人、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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