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网络上诋毁公司形象,法院认为当事人违背忠诚义务,公司无需支付解聘赔偿

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下属员工赵兴(化名)业绩持续不好,对他多次调岗调薪,但赵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降职减薪的赵兴也很不满,他在行业网络平台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软件公司及公司领导形象。为此,公司起诉到法院,不支付被开除的赵兴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软件公司仅支付赵兴工资差额13511元,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年连降三级

2007年8月下旬,赵兴应聘到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赵兴担任公司技术中心项目经理,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23日。合同中工资未明确,仅约定公司根据赵兴实际工作能力,可调整赵兴岗位及职务,对赵兴工资采取变岗变薪的办法。从2007年11月起,赵兴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为1.02万元,2008年4月赵兴的岗位为技术中心副经理,同年10月岗位又被调整销售部咨询顾问,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调整为8000元。今年2月,赵兴岗位变动为销售代表,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为5000元。在1年不到的时间里,赵兴被连降3级,且多次被调薪。

发布不当言论

心里窝着火的他在今年2月11日公司收回他笔记本电脑时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抢,造成公司员工围观,影响了办公秩序。公司以上班时间看报纸、打瞌睡,经批评提醒后仍不改正等理由,对赵兴作出“关于赵兴违反劳动纪律的处分公告”,给予公司级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扣罚当月绩效工资。2月16日,公司又以赵兴假冒总经理名义散布诽谤、诋毁公司和公司领导的不当言论,使公司及公司领导形象受损,且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作出开除赵兴的决定。今年2月26日赵兴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部分支持。软件公司不服这一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无须支付补偿

审理中,法院查明从2008年4月30日,赵兴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对笔记本电脑司法鉴定,证明送检电脑在今年2月9日在行业网络平台上发布了诋毁软件公司及公司领导形象的留言。

法院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赵兴辩称这一留言非他发出,或由他人通过技术手段制造从他电脑上发出的假象,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遂认定赵兴在电脑发布上述留言,违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与赵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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