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8 年 2 月 20 日,林小姐因公司未支付其 1 月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 2008 年 1 月克扣的工资 3687 元、 2007 年 9 月 6 日至 12 月绩效工资 350 元及 25 %经济弥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弥补金 2500 元,并承担仲裁费 300 元。
仲裁委判决:200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应支付林小姐 2008 年 1 月工资差额 3687 元、考核工资差额 350 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弥补金 2500 元。
先后诉至浦东新区法院并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不服,辩称林小姐离职时未按公司规定料理交接手续,不应支付林小姐赔偿金。 2008 年 11 月,法院采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料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弥补的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意味着未办结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弥补。但用人单位不能曲解立法本意甚至利用法律规定来刁难劳动者。
只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交接工作时态度端正,劳动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此类纠纷时。不存在要挟的故意和目的尽管可能存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仍应认定劳动者已尽义务。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故意要挟的行为或明显惰怠不作为。如复印离职交接表或具体交接的书面记录资料、具体交接人员的书面证明等各类证据。
【维权提示】交接时,劳动者应注意收集料理交接证据。还可提出交接表一式两份,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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