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2006年开始,江某就在福建某工业学校担任保洁员。2008年1月,江某与学校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书”,让江某没有想到的是,因为签了这份合同,自己成了“计时工”,她诉请的补偿金请求也因此被法院驳回。
打声招呼就被辞退了
2006年9月份,江某受聘于福建某工业学校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江某每周工作5天,工资为550元,2007年10月份起,江某的工资调整为750元。2008年3月份,江某按照学校要求与学校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书”,期限为8个月。
2008年10月15日,学校与鼓楼区的一家清洁服务公司签订了“卫生保洁承包服务合同”,将学校的卫生保洁委托给该公司负责,江某继续留下工作,成为清洁服务公司的一名员工,工资从2008年11月份起开始计算。可让江某没有想到的是,在新的单位只工作了25天,公司负责人就称其已被辞退。没有与清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江某只拿到了11月份的工资546元。
怎么能说辞退就辞退呢?在学校工作了多年的江某怎么也想不通,无奈之下她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
争议点:到底是不是“计时工”?
庭审时,学校方坚持江某是“计时工”,并称“计时工”被辞退是不需要补偿。江某坚称,自己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书”是学校强迫其签订的,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校方在庭审时表示,由于江某在清洁服务公司工作时多次提出不干,于是清洁服务公司同意了其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辞退江某的并不是学校,而是清洁服务公司。
法院:辞退“计时工”不需补偿
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2008年1月,江某和学校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书”,江某主张自己与学校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江某在合同期限内的8个月工资及合同期外的2个月工资校方已全部支付。江某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11月25日止在清洁服务公司的工资也已经拿到,故法院不支持江某补偿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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