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老员工拿公司抹布遭解雇 反映中外文化差异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在一家外资公司干了12年的老员工陈青(化名)想将擦机器的擦布带回家自用,结果却被公司以窃取财物为由解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方支付陈青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索取到两倍赔偿金,陈青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司方也认为自己据规章办事无不妥,不应赔12个月经济补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处公司方无须支付陈青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这就意味着,陈青不但拿不到两倍赔偿金,连起先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的3万多元也拿不到。不满的陈青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近日深圳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有律师认为,此案例十分典型,背后反映出中外文化观念的差异。

仲裁委

公司须赔12个月工资

广西人陈青在1997年进入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吉田公司”)某工厂工作,当年他26岁。时光荏苒,他在这家公司干了10多年。2008年1月1日,陈青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9月18日,陈青发现自己管理的车间里一块擦布已经油渍斑斑,不能再使用,觉得与其被公司当作废物丢弃,不如捡回家洗干净作清洁布,下班时公开拿走擦布,路过厂门第一道检查处向公司的保安出示该擦布,经询问同意,才继续带离;在厂门第二道检查处,也向保安出示该擦布并询问是否可以带离,保安不同意,于是他放下擦布离开。

然而,让陈青意想不到的是,事隔此事10多天后,他收到了公司发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他在2009年9月18日私拿车间的物品(擦拭机器用的织物)并企图带出工厂,是“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无奈之下,陈青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请求该委员会裁决对方支付他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9万余元、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7.8万余元、支付1个月额外通知金3218.09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青在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擦机器用的碎布带出工厂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陈青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工厂的过错在先,遂裁决吉田公司支付陈青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3.4万余元(2880*12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陈青的其他两项请求。

法院

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

对于该裁决,陈青并不满意,他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应该给予他两倍经济赔偿金。于是今年1月18日,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而吉田公司方认为陈青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他们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不应支付陈青经济补偿金,进而将陈青起诉到宝安法院。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青作为老员工,在熟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私自将属于厂方的物品携带出厂,严重违反了该厂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因此,吉田公司据此与陈青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了陈青的诉请。

24个月的工资不但未获支持,而且连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的12个月工资补偿也一分拿不到了,陈青于是上诉到深圳中院。该案二审时,陈青代理律师认为,陈青的行为不能算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最多只能算职务侵占,是一种占小便宜的行为,警告处理即可,还没有严重到需要解雇的地步。

而吉田公司则表示,该擦布有专门部门采购和保管,属于公司财物,员工是否严重违纪,不能以被盗物品价值大小衡量,而是看行为有没有实施。此外,该公司认为,只要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就有权决定如何处理,不需要征求相关机构的认定。据吉田公司称,陈青所私拿的擦布实际上有3米长2米宽,且未使用过,并不是他所形容的“油渍斑斑的碎布”。

律师

反映中外文化差异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吴鹏程对此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并不奇怪。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是必然被法院支持的,法院诉讼阶段有可能将之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推翻。此案之所以比较典型,是因为背后反映出中外文化和观念的差异。

“我之前也代理过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个外资企业的员工因为凌晨工作时打了会盹,被公司解雇。在一些中方员工看来,打了下盹或者拿了块废抹布不值一提,公司以此为由将他们解雇属于“小题大作”。但可能在外资公司看来,这确实很严重,影响到公司的规范管理等等。”

“我认为,即使员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外资企业用人单位也不要动辄用解雇作为处理事情的唯一途径,可以在公司内部设置调解机构,调解和员工的纠纷,或者可以先警告、罚款或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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