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老板鱿鱼 获赔8万元

因“考核不公”辞职后将“老东家”告上法庭;提醒:单位“有错在先”,主动辞职也可获赔如果员工主动辞职,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案是“可以”,但有个前提,就是用人单位“有错在先”。
周丽(化名)在长沙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上班18年。2009年5月,她和另外8名同事先后递交了辞职信,原因是“不满公司考评体系极不公平”,辞职后,他们一纸诉状将“娘家”告上法庭。
今年3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证券公司除了付给他们未支付的绩效奖金、提成工资外,其中5人还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周丽和另一名同事每人获得高达83904元的补偿金。周丽等人的代理律师称,“这或许是目前长沙解除劳动关系获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称公司考核不公,员工辞职后告“娘家”
周丽是中信建投证券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职工,2009年初,她在公司的上年度业绩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公司扣发了她2月份6820多元的工资(2009年6月份补发),而且没有拿到年终奖等多项福利。该年5月,周丽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考核制度很不公平。”
周丽称,2008年公司没有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她进行考核,而是按照财务表现占10%、客户市场占90%这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为不合格,但这个结果没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确认。
2009年5月22日,周丽递交了辞职信。当天,公司同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她没有拿到5月份的提成工资。这个月里,另外8名同事也以“考核不公平”为由先后提出辞职。
此后,周丽和同事们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周丽2900多元的提成工资。但他们提出的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等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众人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补偿金额或为目前长沙最高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周丽支付年度绩效奖金、提成工资,并向她支付高达83904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和周丽对一审判决都不服,今年3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提起诉讼的员工中,获得经济补偿的有5人,总额超过30万元。而周丽和另一名同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最高,都是83904元。
昨日下午,周丽称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随后,记者联系中信建投证券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经理田兵,田兵称:“我知道这事,但还不知道判决结果。”记者欲继续提问时,田兵以“我在车上”为由挂断了电话。
周丽等人的代理律师文志纯算了一笔账,周丽在公司上班已有18年,而同事朱莉工作了1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他们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多元,超过了2007年长沙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按照长沙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即2330.67元/月×3倍×12月=83904元。“8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是目前长沙市最高的一笔。因为不论是工作年限还是月工资,都是按封顶标准计算。”文志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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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也可获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其次要看辞职原因是否确为单位违法违约。如果劳动者不满公司损害个人权益而辞职,则应在辞职时写明原因。如果因个人理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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