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知春店原总经理衡女士在职期间向员工推销保险被公司解雇,为此,沃尔玛知春店将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衡女士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公司无需对衡女士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7年4月1日起,衡女士担任沃尔玛知春店总经理职务。2006年10月,衡女士考取保险代理人资格,并于2006年11月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加入友邦公司的营销团队。
2006年底至2007年8月间,衡女士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沃尔玛知春店的下属员工或家属及沃尔玛中国公司同事签订了六份《保险合同》。2007年12月27日沃尔玛知春店收到匿名举报信,举报衡女士利用职权向下属员工推销保险。2008年1月31日,沃尔玛知春店以衡女士担任友邦公司保险营销员向下属及同事销售保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衡女士于2008年2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
之后,衡女士以要求沃尔玛知春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沃尔玛知春店向衡女士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因不服此裁决,沃尔玛知春店将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衡女士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公司无需对衡女士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衡女士认为,沃尔玛知春店没有证据证明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沃尔玛知春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沃尔玛知春店与衡女士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沃尔玛知春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制定《员工手册》、《行为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上述文件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已经向衡女士及全体员工公示,可对衡女士产生拘束力。衡女士作为沃尔玛知春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其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其他员工签订《保险合同》,构成对沃尔玛知春店规章制度的违反,并且不以衡女士获取保险佣金为构成要件。
综上,衡女士在沃尔玛知春店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沃尔玛知春店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衡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沃尔玛知春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沃尔玛知春店与衡女士的劳动关系自二OO八年二月四日起解除;沃尔玛知春店无需向衡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据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赋予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定解除权。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受限的情形的限制。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理念上采取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边界的,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社会和谐离不开劳资关系的和谐,而劳资关系的和谐需要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同样也需要劳动者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普通员工应该如此,高级管理人员更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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