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无故旷工4天以上,解除合同。”该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法,公示有效。2010年5月1日至3日法定假日后,劳动者4日、5日二天无故未办任何手续,未上班。2010年5月5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出警告信。劳动者2010年5月6日、7日、8日三天仍未来上班。用人单位2010年5月8日依据规章制度“职工无故旷工4天以上,解除合同”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劳动者2010年5月10日来公司,表示不服公司的处理,提出申诉,理由是:“公司的警告文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落款日期均为2010年5月5日。本人3天国定假+4天旷工的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生效日期最早为2010年5月8日;故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在2010年5月5日作出是违法的;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称:“解除合同通知书落款日为5日是笔误,劳动者旷工日至9日是事实,公司按照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不同意劳动者的要求。”
【法庭调查】:
法庭取证结果:公司发出的解聘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日期都是5月5日,(因职工在杨州,当地没退工单,用的是解聘证明书)。法庭认定,书证出现一次笔误可理解,出现二次笔误理由不成立;该案后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者不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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