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企业要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咨询问题]宋老师您好,我2010年大学毕业,与某房地产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我在工作中热情非常高,工作起来认真仔细。但是,由于刚刚毕业,缺乏经验,有些比较复杂的编程我做起来有些力不从心。通过观察,感觉主管对我的表现也有些失望。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主管对我说:“公司对你试用期的工作态度等方面比较满意。现在对你进行工作能力考核,如果你能够通过今天的考核,你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但是很遗憾,我由于紧张和不熟练等原因,设计的程序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主管找我谈话说:“这是公司的岗位说明书和考核制度,由于你不具备岗位书上要求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吗?

[咨询解答]首先回答你的是,公司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有些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的观点: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确实有这样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用人单位如果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录用条件包括: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要求。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这种不平等的规定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破坏了社会信用。其实不然,“形式上的不平等”并不代表“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的此项“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正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如果赋予企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很容易造成劳动者频繁失业的状况,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3点:

(1)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标准和公平、合理的考核制度。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够提供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充分的证据。

(2)在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与员工进行沟通,讲清楚事实和解除原因,并得到员工的认同,使员工在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书上签字,以避免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

(3)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间内完成。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说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考核时间的不正确。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由于你公司部门主管是在试用期结束后对你进行考核,得到的考核只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不能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宋小东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