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宋老师您好,我2010年大学毕业,与某房地产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我在工作中热情非常高,工作起来认真仔细。但是,由于刚刚毕业,缺乏经验,有些比较复杂的编程我做起来有些力不从心。通过观察,感觉主管对我的表现也有些失望。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主管对我说:“公司对你试用期的工作态度等方面比较满意。现在对你进行工作能力考核,如果你能够通过今天的考核,你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但是很遗憾,我由于紧张和不熟练等原因,设计的程序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主管找我谈话说:“这是公司的岗位说明书和考核制度,由于你不具备岗位书上要求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吗?
[咨询解答]首先回答你的是,公司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有些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的观点: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确实有这样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用人单位如果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录用条件包括: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要求。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这种不平等的规定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破坏了社会信用。其实不然,“形式上的不平等”并不代表“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的此项“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正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如果赋予企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很容易造成劳动者频繁失业的状况,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3点:
(1)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标准和公平、合理的考核制度。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够提供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充分的证据。
(2)在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与员工进行沟通,讲清楚事实和解除原因,并得到员工的认同,使员工在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书上签字,以避免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
(3)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间内完成。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说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考核时间的不正确。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由于你公司部门主管是在试用期结束后对你进行考核,得到的考核只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不能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宋小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