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替谁承担了责任

因为“隐蔽用工”事件,已然被推上风口浪尖的家乐福,这次不知道会以何种方式着陆?

根据经验判断,无论如何,家乐福着陆方式都不会很好看。因为媒体报道已经通过中法两国类似情况对比,暗指家乐福在两个国家执行不同标准。

家乐福并不是该事件中除劳动者之外的惟一当事人。之所以相关报道把“家乐福”放在标题中,并因此成功登上网站首页,无非因为作为全球知名企业的家乐福,其问题更容易引起关注。

但是,我们如果只对“家乐福会不会摔得很难看”感兴趣,就会忽略掉更多东西。

“隐蔽用工”事件,逻辑虽然略显复杂,但并不模糊:当事人盛玉,与南方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南方人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将盛玉派到威莱公司工作;威莱公司又根据《厂商促销员协议》,将盛玉派到家乐福做威莱公司产品促销工作;在家乐福工作期间,盛玉因怀孕而被家乐福辞退;被退回威莱公司后,威莱公司要求盛玉“要么打掉孩子,要么生完孩子再回来上班”;盛玉不接受威莱的条件,南方人才据此认为,这算是盛玉主动与南方人才解除合同,南方人才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链条中,盛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被几家公司“依法”或在法律边缘游走之际剥夺殆尽。

家乐福既是盛玉的实际工作所在地,又是第一个推卸责任的单位。与此同时,家乐福凭借商业资本优势,向包括威莱公司在内的供应商,收取促销费、进场费、年节费、管理费,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厂商促销员协议》,收取各种相关费用,剥削促销员劳动……至少在道德上,家乐福脱不了干系。

不过,把本来就有道德原罪的资本,放在道德审判台上,意义并不大。

回到前面的逻辑,可以看出来,盛玉的权益,是在南方人才和威莱公司的派遣关系中,开始失去保障的。

据报道,2007年8月底,盛玉通过威莱公司面试而成为该公司销售员;2008年1月,盛玉与南方人才(而不是威莱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盛玉被威莱公司派到家乐福做促销员。

这是个混乱的次序:劳务派遣单位(南方人才)尚未与劳动者(盛玉)确立劳动关系——显然,与用工单位就该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关系更未形成——用工单位便对劳动者面试,并予以录用。即便盛玉在面试合格后的四个多月内确未与威莱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南方人才与威莱公司无违法嫌疑。

2008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家乐福辞退盛玉是在2009年5月。在此之前,南方人才是否与盛玉续签了劳动合同?是否与威莱公司续签(假定曾经签过)了劳务派遣合同?都不得而知。

如果这些问题尚无答案,倒没必要首先把矛头对着家乐福。

还有,威莱公司与家乐福的促销员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如果属于,则证明威莱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规定;如果不属于,则家乐福的行为并无法律可以规范。

充其量,家乐福只是受益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真正应该对盛玉承担责任的,无疑是南方人才、威莱公司,和法律规定本身。

一定要说法律之外的问题,恐怕得想想眼下中国严峻的就业形势。正因为就业不容易,才使盛玉难逃权利被剥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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