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平等五名农民工受雇为无锡某公司承建的江苏万通公司大楼装饰工程做木工、泥瓦工和水电工活。规定的施工量完工后,五人共计10万元工钱却被拖欠。经无锡市崇安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帮助,黄平等人诉至法院。该公司辩称:其与万通公司所签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薛祁连盗用公司印章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薛祁连没有资质承接装饰工程,故该合同无效。黄平等五人是薛祁连雇佣到装饰工程做工的,并非该公司雇佣,不应由其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还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应先通过劳动仲裁后法院才能受理。
[点评]
首先,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纠纷应先仲裁后起诉。而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自己承担劳动风险,按劳务获取报酬的民事合同。在劳务合同纠纷中,仲裁不是必须经过的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黄平等五人受雇为工程做木工、泥瓦工和水电工活,按施工量取酬,应认定为劳务合同。
其次,该公司“公章被偷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其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的说法是有违法律的。该公司与万通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虽然其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但盖章是真实的,薛祁连能够盗用公司印章,且公司并未采取报警等补救措施,只能说明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作为第三人的被雇佣者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薛祁连作为该公司之代理人,雇佣农民工到工地做工,并就劳动报酬出具欠条,均是代理该公司的行为。至于该公司与万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其是否应支付黄平等人劳动报酬的认定。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农民工胜诉告终,黄平等五人如愿拿到10万元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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