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

魏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09年1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月16日被派遣到蒙阴县某物业公司工作。2010年2月,该物业公司以魏某当班期间长时间脱岗,并遭到客户投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向魏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让魏某当天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公司。魏某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即使自己违反劳动纪律是事实,公司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该物业公司不解,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是否可以直接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给的答复是: 劳务派遣用工是比较复杂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过错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违反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的权责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物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魏某只有实际用工关系没有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魏某如果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物业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将其退回到有形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提供相关违纪事实资料。劳务派遣公司依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依据法律规定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该物业公司是不能直接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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