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协商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咨询问题】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劳资干部。我所在的企业是1996年成立的,主要生产汽车配件,当前我们企业生产经营已发生了严重困难,有可能公司将提前解散。我们现有职工680人,劳动合同全部是有固定期限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就没有招聘过员工,另外其中30多人在8月份合同期限届满,公司鉴于现有情况,决定和这些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这些人都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另外企业可能和部分人员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商量由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当前我们遇到的难题是,我们不太清楚怎样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咨询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你所在企业出现的这两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应依据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不再续订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标准应按合同期限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后再合并相加。即:①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文第1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②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企业即将终止劳动合同的30多名员工,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依据上述①②规定的标准计算后合并相加支付。

其次,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是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后再合并相加。①2008年前的工作时间,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②2008年以后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企业拟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标准按照上述①②标准计算后合并相加支付。(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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