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八十年代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研究性的工作本身就与外界接触少,李某本人又性格内向,不善交流,长期压抑的情绪得不到缓解,终于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96年底起,李某被发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随后两年多次回老家休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又回单位上班。
1999年下半年,李某先后两次向自己所在的基层单位领导递交辞职报告、调动申请,当时单位表示同意,后李某离开研究所到其他单位试用,但未办理调动手续,未过几日,李某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养治疗。1999年底开始,研究所停发李某的工资。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以李某擅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该处理决定没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李某的家人后辗转得知此事,吃惊不小,李某的父母年岁已大,母亲又患有癌症,不可能养李某一辈子,而李某的精神状况明显需要长期的休养,这让李某今后如何生存?
李某的家人认为,1999年时,李某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辞职、调动申请系意识不清醒时所为;研究所应向李某的家人书面送达辞退通知;且李某为精神病人,依人事部的相关文件不允许辞退,故研究所的处理决定违法。要求撤销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确认双方的工作人事关系,补发1999年底以后的病假工资;赔偿此期间李某家人往来处理此事支出的费用。但研究所仅同意给付部分补偿金。李某的家人万般无奈,只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方的申请。研究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研究所作出的关于李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向李某支付自一九九九年底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病假工资;支付李某方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失2321.3元,并驳回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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