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受下属礼品被解雇

被公司解雇后,某运输公司区域销售主管张某诉至法院,索赔解约赔偿金11.8万余元,但公司出示证据证明张某在职期间收受下属欧米茄手表等贵重礼品,还数次接受客户吃请玩乐。日前,闵行区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有违职业纪律、有悖职业道德,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请。
张先生在某运输公司任区域销售主管。2009年8月5日,公司出具通知:“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您在职期间,存在通过黑代理私自走货,扰乱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秩序,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规定,现决定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将惩戒记录保存到您的个人档案中。”张先生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上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解除行为显属不当,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1.8万余元解约赔偿金。
公司辩称,张先生在职期间有严重的违纪行为。经查,张先生收受下属林某的欧米茄手表、钻戒等价值近2万元的物品,还接受客户陈某提供的吃请、旅游。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张先生承认曾收取下属赠送的物品,并多次接受客户陈某邀请前往娱乐场所消费及赴外地旅游,有违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违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