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9日电:黄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迟迟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历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后,虽然最终办完手续,但黄某认为原单位的“拖延”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再就业,故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求,一审判令被告单位支付其误工损失5万元。
诉原单位赔误工费
原告黄某于2007年5月与本市一家置地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黄某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即要求置地公司将其失业情况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在30日内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但该置地公司一直未能为其办理。
同年7月,黄某就办理退工等劳动权益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法院判令该置地公司在限定时间内为黄某办理退工手续,但该公司仍未能办理。故黄某诉至法院,诉请判处该置地公司赔偿自己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间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误工损失单位负担
庭审中,黄某认为置地公司的拖延行为造成其在长达两年时间无法就业或无法稳定就业,给其造成相当大损失。置地公司一方则称,退工手续没有办理是黄某个人原因造成,因为在办理退工手续过程中,有两件事需由黄某配合,一是公司为其补缴的社会保险,需黄某领取并签字确认。二是黄某在工作期间曾转岗,在办退工手续时需出具调岗证明书,由黄某签字确认,但黄某一直未配合办理。由此置地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河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劳动者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黄某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由法院判决加以认定,但由于被告单位拖延两年未能执结,故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黄某要求被告承担误工损失的诉求应予支持,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所以具体数额为2000元的25倍即5万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