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徐某1966年参加工作,2008年2月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他该如何享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近日,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徐某享受12个月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享受半个月的补偿。

徐某原系济南某厂法人代表,1999年12月,该厂与济南市市中某材料厂合并。2001年11月,材料厂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9月,徐某被免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之后,徐某与该厂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盖有该厂和材料厂公章。合同期满后,徐某与材料厂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26日,该厂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2008年10月31日,材料厂向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徐某于1966年6月参加工作。2009年2月12日,徐某向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以徐某与材料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徐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2月26日,该厂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徐某与该厂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起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9条规定,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徐某于1966年到该厂工作,按上述规定,徐某应享受的经济补偿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12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半个月。因徐某终止劳动合同前一直未正常上班,其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可参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法院判决: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937.5元。 (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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