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

张平(化名)于2008年6月应聘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从事一线机工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也未给张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008年11月,该厂决定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员工发出了通知。但张平对厂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异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以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她。张平不服,将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认为,张平无理拒签劳动合同,并且煽动其他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张平的请求。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张平于2008年6月应聘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从事一线机工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平的工资为每天30元,加班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2008年11月,张平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要求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尔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提出要与张平补签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添加了三项内容:“一、本企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二、本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与本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三、在合同期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张平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拒签该劳动合同。2008年12 月,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以“煽动员工闹事,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张平。张平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各项待遇。

最终,仲裁委裁决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诉人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在不降低员工岗位性质及待遇的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该公司在向张平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及补签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三项补充条款,但张平认为这些条款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拒签该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张平,但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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