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总监向可口可乐索赔160万败诉

可口可乐饮料公司营运单位资能总监万先生,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后被除名。其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等160万余元。闵行区法院认为,万先生为避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环节而采取隐瞒、歪曲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违反了可口可乐公司商业操守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开除后起诉索赔

万先生自2008年3月起,签约在可口可乐公司担任四川绩效财务部门的营运单位资能总监一职。2008年4月17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6月3日,万先生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损失,但未获支持。

万先生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称公司在未提供任何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违反公司商业操守守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为由,单方面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工资损失等共计 160万余元。

可口可乐公司辩称,万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总监被指违规操作

可口可乐公司称,按相关规定,标的超过12万元的合同必须报集团审批。万先生所在的四川营运单位先向集团上报了为期一年、金额为350万元的合同,但未获集团批准通过。后万先生等人采取通过签订3个月的短期合同、且每份合同标的均低于12万元的手段,故意避开应由集团审批的流程规定,歪曲了上述交易本质。

而且万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比价,在签订合同前也已明知所谓的3家物流公司实为同一自然人所有。公司认为

,万先生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万先生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采购政策补充规定尚未生效,且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系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方才发布。而公司所述的“违规”行为,均发生于当年2月至9月期间,故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除名符合公司规定

法院认为,万先生于2008年3月28日的谈话笔录中陈述,按规定应先进行比价,但此次并未进行比价,其本人亦认为配送单价报价过高。

在被问及“签3个月,是否为避开集团审批”时,其回答“有这方面考虑”。尽管万先生辩称签订为期3个月的短期、低额合同并非其本人个人决定,而是经四川营运单位开会商议以及总经理最终确定的,但他确实参与了上述活动,且在明知未进行比价、配送单价报价过高、同样报价的合同未获集团公司审批通过、相关物流公司实为同一人开办等情形下,仍未提出反对意见。

综上,万先生的行为应属于歪曲交易的真实本质,以及隐瞒、歪曲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可口可乐公司商业操守守则、《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新闻晨报 记者 谢 磊 通讯员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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